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加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或扶持资金;
(二)区财政按照《若干措施》规定,优先保障安排资金预算;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资金。
第三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产业引导基金、租房补贴、交通补贴、贡献奖励、引才奖励等支持。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人才开发项目也可纳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经费资助的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划拨以及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报审批
(一)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才所在单位按照程序,向职能部门提交资助经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对象所属园区、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
(三)职能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审,提出受资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资助名单,并将受资助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应简化程序,在时限内将申请资金拨付至相关职能部门。
(五)职能部门按照财务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拨付人才本人,职能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向区人才办报备。
第六条 对需经常性支出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由职能部门编制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按照程序及时安排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应会同属地园区、镇街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签订《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每年相关职能部门应向区人才办提交本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每年区人才办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区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资助,并追回已资助款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发放报备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