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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才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推动人才工作中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每年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人才活动专项经费,由区人才办统筹使用。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面向国内外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等活动支出。

(二)选聘引才大使、人才顾问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开展各类专题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支出。

(四)开展高层次人才慰问、疗养等工作支出。

(五)开展人才工作宣传、专项调研、购买咨询服务等工作支出。

(六)重点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实践补贴等工作支出。

(七)对建立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牵头单位奖励支出。

(八)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开发项目支出。

(九)经区人才办同意的其他人才开发项目及区人才办日常工作支出。

第四条  对各类人才开发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申报

(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开发项目,由实施单位向区人才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概算。经区人才办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区人才办提出经费拨付请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审批

(一)区人才办会同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对实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

(二)经区人才办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提高效益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区人才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资助,追回已拨资金,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