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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为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区内符合六大产业创新平台相关目录方向实体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政府直投基金的直接投资不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条件

申请机构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应不低于200万元;

(二)投资区内符合六大产业创新平台相关目录方向的实体企业不少于2家,且每家被投企业的实际获得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被投资企业入驻武清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成长性良好。

第五条  支持政策

在奖励年度内按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总额实际到位(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

(一)区金融工作局每年年底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武清区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扫描件;

2.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

3.投资协议及投资资金到位证明扫描件;

4.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已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扫描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扫描件。

第七条  审批

(一)区金融工作局会同被投企业所属园区、镇街对相关材料真实性核查后,进行审核认定。

(二)区金融工作局确定奖励企业及奖励额度后,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奖励名单,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兑现和管理


第八条  兑现

(一)区金融工作局将享受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按照《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向区金融工作局拨付资金。

(三)区金融工作局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区人才办报备。

第九条  管理

(一)本细则所涉及的经费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金融工作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监督。

(二)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申请机构须确定由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之一为奖励对象,不可重复申报奖励。

(三)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套取、骗取政策资金。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将取消企业或当事人所享受的支持政策,追回发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会同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武清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图1)附件:武清区金融机构奖励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