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吸引高层次人才参与和支持武清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清区人才顾问,是指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与本人协商同意,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聘任的国内外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三条 武清区人才顾问的聘任工作由区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聘任条件
武清区人才顾问主要面向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著名高校专家教授;行业协会、知名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高级管理职务人员;曾担任过重要岗位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二)关心支持武清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意愿为武清区高质量发展出谋划策。
第五条 主要职责
(一)为武清区建设和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积极参加武清区人才工作相关领域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等活动。
(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武清区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其他贡献。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区人才办每年年底前发布通知,安排部署人才顾问聘任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开展聘任工作。
(二)通过职能部门推荐、专业人才机构引荐、成功人士介绍、本人自荐、区人才办邀请等方式,集中收集汇总人才顾问人选。
(三)区人才办根据人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人选,颁发聘书。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七条 武清区人才顾问聘期2年,期满后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如因工作需要续聘,经与本人协商同意,可延期2年。
第八条 武清区人才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人才顾问津贴,每个聘期1万元;
(二)应邀列席区委、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来区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区人才办提供食宿、交通等必要条件;
(四)按协商享受其他待遇。
第九条 区人才办负责日常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定期提供武清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邀请来区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三)及时整理人才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对武清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区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四)重大节庆期间,通过电话、网络或信函等形式向人才顾问进行慰问。
第十条 武清区人才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武清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人才顾问职责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才顾问行为的。
第十一条 聘任武清区人才顾问所需经费由“武清区人才活动专项经费”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