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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支持的对象为符合六大产业创新平台相关目录方向的区内创新主体和引进六大产业创新平台项目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由区科技局会同各园区、镇街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扶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鼓励领军企业、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建设研发设计、小试中试、通用制造等服务平台。按照该平台建设自筹经费的30%给予补贴,最高支持500万元。

(二)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共享目录清单的区内企业。依据双方的购买服务合同,给予购买服务企业服务费用80%的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补贴100万元(购买服务费用不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第五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区内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给予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3%的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

(二)对促成区内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的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三)打造技术经纪人队伍,对促成引领产业发展的重大创新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按照给予技术转移机构的补助额度等额给予技术经纪人最高20万元奖励资金。

(四)对落地产业化项目,3年内依据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经纪人中介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

每年由区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发布。

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纪人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向所在园区、镇街提交《武清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奖补申请书》、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批

(一)园区、镇街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后,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对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奖励名单,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兑现和管理


第八条  兑现

(一)区科技局将享受奖励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按照《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拨付专项资金。

(三)区科技局及时兑现相关政策,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区人才办报备。

第九条  管理

(一)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科技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监督。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套取、骗取政策资金。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将取消企业或当事人所享受的支持政策,追回发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武清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图1)附件:武清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奖补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