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清区构建人才全面发展生态的若干措施》,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奖励的对象为在符合六大产业创新平台相关目录方向实体企业工作的人才。
第三条 人才贡献奖励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所在园区、镇街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和奖励政策
第四条 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在武清区六大产业创新平台相关目录方向的实体企业工作,年度人才贡献3万元以上(含3万元)。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担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职务或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企业发展核心、紧缺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每年在武清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五条 申请人在武清的人才贡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下列三项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项目分项计算、合并奖励,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第六条 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根据申请人上一年度的人才贡献确定,奖励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准。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人才贡献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的,按其形成的区财政可支配部分80%标准奖励;
(二)上一年度人才贡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按其形成的区财政可支配部分90%标准奖励;
(三)上一年度人才贡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其形成的区财政可支配部分100%标准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申报
人才贡献奖励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审核的原则进行,每年开展1次。符合奖励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区人力社保局下发申报通知,并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面向社会发布。
(二)符合条件人才向所在单位提交《武清区人才贡献奖励申请表》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劳动合同扫描件;
3.申请人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扫描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人才所在单位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申报。
第八条 审核
(一)属地园区、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合格人员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合格人员的材料集中进行汇总整理。
(三)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其中区人力社保局主要核查申请人就业情况,是否符合奖励对象标准;区税务局主要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并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奖励办法核算人才贡献奖励金额。符合条件的,联合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核通过的拟奖励人才名单,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与享受奖励人才签订《武清区人才贡献奖励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兑现和管理
第九条 兑现
(一)区人力社保局将享受人才贡献奖励名单及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武清人才易网通”信息系统提交区财政局。
(二)区财政局按照《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拨付资金。
(三)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相关奖励政策,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区人才办报备。
第十条 管理
(一)本细则所涉及的经费由“武清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监督。
(二)区财政局根据人才贡献奖励支出情况,向人才属地园区、镇街核拨相应资金。
(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套取、骗取政策资金。对存在违规违法情况的,将取消当事人所享受的支持政策,追回发放资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列入诚信系统“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